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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运管处举行首次行政处罚听证会

    发布日期:2005-04-08     浏览次数:1452

    自来水价、电价、出租车运价等调整要开听证会,行政处罚也要进行听证。这是4月5日发生在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一件新鲜事。据悉,这也是该处历史上首次行政处罚听证会。
    2005年2月23日,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根据市民的举报,在市区马臻路查到一辆涉嫌无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黑车”。该车号为浙D26178面包车车主徐某,被举报于当天中午从柯桥将一名乘客送至市区,并向乘客收取了运费。市运管处调查人员经调查,认为徐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拟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徐某送达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徐某对此不服,于3月21日向市运管处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申请,市运管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会上,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双方分别就本案调查经过是否合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是否充分等作了陈述和申辩,另外,双方进行了长达近二个小时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根据有关规定,听证会主持人将就听证会上查明的内容制作听证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该处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最后作出听证会决定。
交通系统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近百人一起参加了听证会的旁听。市运管处首例行政处罚听证会的举行表明,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在增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质量和水平要求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