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05年5月起股份公司在所属单位的生产一线岗位上实行了劳务派遣的用工制度,改变了劳动用工的单一性。几年来,劳务派遣工为创造股份公司经营业绩作出了贡献,对股份公司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劳务派遣工人数的逐年增多,为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特制订本规定。
一、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遵守股份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日常管理按各用工单位具体规定执行。
二、对表现优秀的劳务派遣工,因工作需要聘任职务(含安全员、助理)时不受用工性质的限制。
三、用工单位每年要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考核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为充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针对考核结果作如下规定:
1、对行车安全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服务态度好、责任心强、爱岗敬业、表现突出、身体健康、学历在高中以上、服务满三年,考核中名列前5%的劳务派遣工报股份公司同意后可转为聘用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营运车驾驶员可一次性签至55周岁。
2、对完成任务差、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服务态度差,考核名列后5%的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要进行约谈,指出其不足之处和今后努力方向,并限期改正。若在第二次考核中仍名列后5%的,退回劳务公司,原则上不再在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内使用。
五、本规定解释权属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