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公运股份法〔2013〕48号)
为加强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全资子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公司、所属单位分级负责,各自把关,实现公司监督管理与所属单位实际履行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 一切与经济合同有关的单位和部室、人员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权利,确保合同的实际、全面履行。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分类
第四条 公司审批的经济合同:
(一)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租赁等形式的合同;
(二)公司签订的其他经济合同;
(三)所属单位签订的除车辆承包经营(车辆责任制考核)和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合同;
(四)所属单位签订的合同标的总金额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基建或装修项目合同;
(五)所属单位在生产经营中签订的合同标的总金额在三十万元(含)以上的运输、购销、修理、加工等业务合同;
(六)所属单位签订的涉及房屋结构变动或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房地产租赁等形式的合同;
(七)涉及所属单位之间利益关系的合同。
第五条 所属单位审批的经济合同:
(一)各类车辆承包经营(车辆责任制考核)合同;
(二)市场商铺出租合同;
(三)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四)合同标的总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下的基建或装修项目合同;
(五)生产经营中签订的合同标的总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运输、购销、修理、加工等业务合同;
(六)不涉及房屋结构变动且租赁期限一年(含)以下的房地产租赁等形式的合同。
(七)其他经济合同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六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
(一)申报
按本规定需报公司审批的经济合同,由所属单位填写《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经济合同申报表》(附件),经所属单位经理或合同分管副经理审查、批准并加盖公章后,该表随合同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审核
根据经济合同的类型,公司相关部室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公司法规信息部对合同进行程序性审核。必要时,可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召集相关部室及申报单位进一步商谈。
对公司审批的经济合同,经相关部室和法规信息部审核通过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三)批准
经济合同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按照合同签订单位由公司法规信息部或所属单位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如无合同专用章则加盖公章。如有审批意见的,按审批意见办理。
经审批同意的经济合同,由法规信息部留存《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经济合同申报表》和合同原件一份及必要的其他材料,其余合同和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第七条 所属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本规定需上报公司审批外,其余由所属单位经理或合同分管副经理审批同意后,按本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公司法律顾问对重大、疑难、复杂等经济合同进行审核,并提出律师意见。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合同签订前,必须充分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质、资信等情况,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无经营资格、资质和资信不佳的单位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第十条 公司签订且由所属单位实际履行的经济合同,在经公司审批通过后,由所属单位经理或合同分管副经理作为公司的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其他情形的经济合同视合同的签订单位由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签字,除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委托事项、授权委托范围、授权委托期限等内容,经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合同对方的签字人应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除非该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第三人签字。
第十三条 合同对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如为授权委托,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作为审批材料随合同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应具备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采用公司统一印发的标准文本。如无公司统一的标准文本或标的额较大或合同较为重要的,合同条款另行协商。必要时,由公司法规信息部会同相关部室和所属单位共同商定。
第十六条 严禁在空白或填写不完整的合同文本上盖章。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不得在我方签字盖章后以传真、信函等形式交予对方签字盖章。除非经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房地产租赁等形式的合同,根据房屋或土地等的权属人确定合同的签订单位。权属人为公司的,由公司签订;权属人为所属单位的,由所属单位签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四条的所有经济合同需经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六)、(七)项合同在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司法规信息部备案,备案材料为合同原件一份。
第二十条 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所属单位是经济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所属单位经理、合同分管副经理及经济合同管理员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因我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履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经济合同,应要求对方每一年度或每一合理期间重新提供其经营资格、资质证明。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准,合同未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的,一般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等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规信息部、相关部室、所属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全面、有效的沟通,确保随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第六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五条 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而需要变更、解除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可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采用书面协议的形式对变更或解除事项进行确认,并按原合同的订立流程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项进行的沟通应采用信函等书面形式,并以挂号或邮政快递的方式递送。特殊情况下可当面递送,但应有接收人的签字和影音记录等其他辅助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签订的有关变更或解除的书面协议及就该变更或解除事项进行沟通的信函、递送凭证等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一并保管。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并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七章 经济合同的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按本规定及《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纠纷发生后,所属单位应及时与合同对方进行沟通,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以协商解决为基本原则。
第三十三条 合同纠纷由合同实际履行单位负责处理。对经公司审批的合同发生纠纷,所属单位应及时将纠纷事由、经过、处理意见等向公司相关部室和法规信息部反馈,必要时,由公司法规信息部会同相关部室和所属单位共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提交仲裁或法律诉讼前,双方经协商对合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确认,并按原合同的订立流程经审批通过后实施;已进入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的合同纠纷,双方有意愿达成调解的,必须在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方可签订书面调解协议。
第三十五条 为解决合同纠纷而签订的相关协议、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等,应将复印件分别送至公司法规信息部及与该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有关的公司相关部室或所属单位收执,由原合同实际履行单位负责该文书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合同对方未在约定期限或规定期限内执行有关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调解书、仲裁书或判决书的,所属单位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室和法规信息部反馈,必要时,由公司法规信息部会同相关部室和所属单位共同处理。
第八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济合同所涉部室及所属单位应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规范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台帐,及时归档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健全查阅登记手续。合同原件及其相关原始资料一律不得外借。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规信息部负责经济合同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须经公司审批的经济合同;
(二)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必要时向公司总经理室汇报;
(三)协调公司相关部室和所属单位处理经济合同纠纷;
(四)提供法务支持,负责经济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五)负责管理公司授权委托事务及相关证明书、授权书、委托书的办理;
(六)根据经济合同的不同类型建立管理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分析;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签收、登记、归档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室负责对经公司审批的经济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并协助处理合同纠纷,管理应由本部室管理的经济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所属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各类经济合同,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审批意见,做好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
(二)管理由公司签订且由本单位实际履行的经济合同;
(三)审批并签订无须经公司审批的经济合同;
(四)处理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五)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型建立管理台帐,负责本单位合同文本的签收、登记、归档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所属单位和公司各部室应指定一名兼职经济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和本部室经济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对违反合同管理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仅限签订合同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若有遗失应立即登报声明作废。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法规信息部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3日印发的《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经济合同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