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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劳动合同中岗位(工种)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11242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员工劳动合同中岗位(工种)的规定
(2012年10月30日股份公司第三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工作岗位(工种),在劳动合同订立中,对各单位所列的岗位(工种)性质加以明确,并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员工工作岗位(工种)的不同,各岗位(工种)归类为:驾驶岗位、修理岗位、生产服务岗位,其他为服务岗位,上述岗位(工种)均为工人岗位。
    二、股份公司高层、中层及二级单位中层副职以上人员(含安全员)为服务岗位,被聘期间履行管理职责。
    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为服务岗位,被聘期间履行专业技术职责。
    四、属特繁工种的必须填写实际岗位(工种):如驾驶员、站工、轮胎工等。
    五、各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中按此规定确认并填写岗位(工种)。
    六、已与股份公司和所属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岗位(工种)归类均按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解释权属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